一、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1年5月5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112102550號函辦理,並刪除函文內容「須完成公司行號籌備處設立申請,並向該管稽徵機關洽取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,始得請領旨揭補助款項」之說明
二、獲補助創業團隊須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,並完成公司行號/籌備處設立申請。
三、請各校於文到3週內,檢具以下文件函報本署請款(請先至計畫管考系統作業後,將紙本寄送至計畫專案辦公室中國文化大學(地址:10042臺北市 中正區延平南路127號4F「U-start計畫專案辦公室」收)
(一)公文(受文者:教育部青年發展署)。
(二)學校領據(請開立新臺幣50萬元/隊,抬頭應為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」,並於領據上註明學校匯款帳戶)。
(三)「請領補助創業團隊名冊」。
(四)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」正本。
(五)「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計畫表」正本。
(六)「創業團隊受款帳戶資料」正本。
(七)「獲補助創業團隊進駐育成合約書」影本。
(八)「創業團隊執行本計畫切結書」正本
(九)如有計畫變更情事,請檢附「計畫變更申請表」,無則免附。
►其他注意事項: